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24545
年份:11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4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C) 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 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