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之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總額,最多不得超過多少人?
(A) 44 人
(B) 48 人
(C) 50 人
(D) 6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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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 C(9), D(107), E(0) #2590797

詳解 (共 1 筆)

#5656882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目前的)
關於直轄市議員總額如下
1.區域議員:直轄市人口扣除掉原住民人口在200萬以下,不得超過55人;在200萬以上,不得超過62人。
2.原住民議員:平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山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直轄市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A0040003&FLNO=33&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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