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敘述,下列
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之人數固定
(B)立法委員之任期 4 年
(C)百分之五政黨席次分配門檻之規定,已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D)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統計: A(204), B(116), C(7369), D(679), E(0) #1624926
詳解 (共 5 筆)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一、有關「百分之五政黨席次分配門檻之規定」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7條第2項
......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
**政黨席次分配延伸閱讀:http://www.npf.org.tw/3/3762
二、有關「百分之五政黨席次分配門檻之規,是否違憲?」
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出處: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1)
8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選舉,係將全國及各僑區各劃為單一選區,並由全國及各僑區 人民直接選舉之
(B)區域立法委員係將直轄市、縣市分別劃為單一選舉區域,每選區依法各選出立法委員二至三人
(C)單一選區之區域選舉結果與政黨選舉票之選舉結果,應分別計算區域及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 法委員當選人之名額
(D)獲政黨選舉票 5%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已違反民主共和與國 民主權原則
關於立法委員的常考事項
★立法委員共113人,任期4年,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選出
★直轄市、縣市之選舉選舉區,每區只能選出一名立委
★得到超過5%以上政黨票之政黨,才能分配全國不分區立委席次
★不分區立委當選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可低於1/2
★僑居國外國民可透過全國不分區席次當選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受刑事訴追、不負民事賠償)如下:院會
、委員會、公聽會、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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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 |
7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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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地區平地原住名、山地原住民 |
各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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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 |
34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