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下列關於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是重購土地之地價總額超過原出售土地之地價總額減去繳納土地增值稅額之餘額,才能退稅
(B)賣地後 2 年內以配偶之名義購地,不得退稅
(C)賣地後 2 年內將原地購回,不得退稅
(D)原地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若未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者,即不得退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56), C(48), D(153), E(0) #442534
統計: A(40), B(56), C(48), D(153), E(0) #442534
詳解 (共 7 筆)
#893394
按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 ... 但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土地全筆購回,並非「另行購買」
13
-1
#2856749
第三十五條(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nnnnnnnnnnnn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6
2
#868642
A. 35I
BC. 37
3
0
#2856750
第三十六條(原出售土地地價、新購土地地價)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第三十七條(追繳稅款)
nnnnnn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3
1
#714509
??
2
2
#1443565
/////???????????????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