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我國政府不得因下列那一項原因,提出特別預算?
(A)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B)重大災變
(C)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
(D)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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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2), C(893), D(53), E(0) #981662
統計: A(9), B(22), C(893), D(53), E(0) #981662
詳解 (共 1 筆)
#1476510
特別預算: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追加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務因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時
「追加預算」除支用「第二預備金」外,「不足部分」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以求「平衡」。
動支第二預備金: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
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
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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