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將甲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該刊登行為性質為:
(A)行政指導
(B)行政契約
(C)警告性處分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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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1), C(1136), D(1868), E(0) #427246
統計: A(76), B(11), C(1136), D(1868), E(0) #427246
詳解 (共 10 筆)
#855678
應該說 這題是行政罰沒錯
是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之附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但選項沒有這答案
而行政罰其實也是為行政處分之態樣之一
只是於行政處分不同之處在於行政罰具“裁罰性”
所以這題最佳選擇答案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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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51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實務上行政法院近期之見解「通知廠商列為不良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部分,則係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處分,屬公法事件,受訴法院應為實體判決。」,似傾向認定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101條之通知為行政處分。
參考:http://ja.lawbank.com.tw/pdf2/2359-23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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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276
行政罰法 2條3項
行政罰法 2條4項
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罰法 2條4項
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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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428
刊登為不良廠商=影響名譽之處分,非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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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44
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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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245
本題怪怪的.....下面這題就寫的比較清楚了...
(D)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得標簽約後,因施工品質不良,並拒絕負保固責任。主辦機關乃依政府採購法將A列為不良廠商,3 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此項行為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契約行為 (C)行政規則 (D)行政罰 (102身四)
(D)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得標簽約後,因施工品質不良,並拒絕負保固責任。主辦機關乃依政府採購法將A列為不良廠商,3 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此項行為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契約行為 (C)行政規則 (D)行政罰 (102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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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594
最加解是其中一說~因為這很多不同見解 共有事實行為說(有學說認為此為私法上的觀念通知) 行政處分說(如最佳解) 管制罰(2樓大大所列的法條) 依據這三項符合的指有(D) 不選C是因為他是問性質 所以要的話就是選管制罰
另外我問題是 政府採購法是私法不是嘛?
另外我問題是 政府採購法是私法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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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515
政府採購法
| 第 101 條 | I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
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II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第102條III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 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103條I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 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 註銷之。 II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列為不良廠商,會對廠商(對行政機關以外)發生103條不能決標於該不良廠商、廠商不得投標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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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60
感恩各位大大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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