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民國 91 年以後各鄉鎮市公所之會計年報,至少保存年限幾年?
(A) 2 年  
(B) 5年
(C) 10 年  
(D)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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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4), C(57), D(451), E(0) #98021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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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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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391
第 84 條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
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
、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
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
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
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
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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