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以偽造之證明文件申請並獲准核發補助款,嗣後作成核准處分之機關發現甲所附證明文件係偽
造,欲依法追回補助之款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於法定期間內依職權撤銷該處分
(B)撤銷處分不須對甲給予補償
(C)自知悉文件為偽造時起 5 年內得撤銷處分
(D)針對已領取之補助款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甲返還
統計: A(167), B(238), C(3286), D(237), E(0) #3017037
詳解 (共 10 筆)
甲以偽造之證明文件申請並獲准核發補助款,嗣後作成核准處分之機關發現甲所附證明文件係偽
造,欲依法追回補助之款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得於法定期間內依職權撤銷該處分-〉O,參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B)撤銷處分不須對甲給予補償-〉O,
參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C)自知悉文件為偽造時起
5
年內得撤銷處分-〉X,2年內/
參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D)針對已領取之補助款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甲返還-〉O
,屬公法不當得利/參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
除斥期間:
1、僅適用於授益處分。
2、處分相對人沒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者,即無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除斥期間建立在信賴利益之基礎上)
3、受益人之信賴保護顯然大於公益者(信賴利益之存續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處分,從而亦無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
4、受益人之信賴保護,如公益大於人民之信賴利益時,行政機關撤銷該授益處分,不受除斥期間之限制。
實務見解:
1、法規適用錯誤之瑕疵,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除斥期間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
2、事實認定錯誤之瑕疵,採依法行政重於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撤銷權之行使,即無除斥期間之規定。(例如 機關弄錯,但公益大於私益;人民提供不正確資料,信賴不值得保護)
兩年內撤銷
行政程序法121條 違法受益行政處分,無信賴保護時,機關撤銷權行使自知有撤銷原因,兩年內行使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