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付。乙於約定時日選定
一台合於約定品牌型號之電冰箱,遣其店員丙開車送貨至甲宅,詎甲突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丙等到 11 點見甲仍未返家,只好原途折返。不料丙於回程途中,被受僱於戊貨運行之超速駕車的司機丁所駕駛的貨櫃車撞上,致丙身受重傷、所運送之電冰箱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一台 A 牌約定型號之電冰箱
(B)乙不得請求甲交付約定之價金
(C)丙得向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
(D)甲就電冰箱全毀之損害,得請求丁戊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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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6), C(170), D(181), E(0) #1385910
統計: A(71), B(6), C(170), D(181), E(0) #1385910
詳解 (共 9 筆)
#4941895
(一)買受人甲與出賣人乙成立「赴償債務」(約定以買受人之處所為清償地)之種類之債(某品牌型號之電冰箱)。
(二)出賣人乙遣其店員丙開車於約定8月1日上午10時送貨至甲宅,故種類物已因「分離」「持往」及「得受領之狀態」發生特定之效果,而成為特定物(種類之債非經特定不生給付不能)。
(三)甲突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丙等到11點見甲仍未返家,只送貨至甲宅,就此成立「債權人受領遲延」。
(四)民法§237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故丙於回程途中發生車禍,導致電冰箱全毀。此為「不可歸責債務人而可歸責債權人之給付不能」,故:
1.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Ⅰ),故乙之給付義務已經消滅,甲不得請求乙另行交付一台A牌約定型號之電冰箱,(A)之論述錯誤。
2.因屬可歸責債權人之事由,故乙仍得請求甲交付約定之價金(§267: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故(B)之論述錯誤。
3.民法§487-1Ⅰ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故店員丙得向老闆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選項。
4.買受人甲尚未受領電冰箱而未取得所有權人身分,故無法以所有權遭侵害為由而請求丁戊連帶負賠償責任,可知(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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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68
(99台上1753)
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中,如非出於債務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不能給付,應認因可歸責於債權人是由所致,
債務人雖不能給付,仍得依第267條規定,請求債權人為對待給付。
有認為實務將債權人受領遲延作為未明文的「危險移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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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112
回4F
關於您最後一段,我是這樣想
64台上2367: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
首先,因為甲受領遲延(無歸責判斷),乙依民法237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車禍之發生並非,故乙為不可歸責給付不能(走225)
甲之給付遲延(民法367受領義務),於車禍貨損當下也轉為給付不能,因身體不適就醫應為不可歸責,故也是不可歸責給付不能(走225+266)
甲有沒有付錢題意不清,如果付了用266II依不當得利返還;如果沒付,則免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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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374
甲乙就A牌冰箱成立買賣契約(種類之債),約定交貨期日(特種之債)
(A)甲不得請求乙另行交付一台 A 牌約定型號之電冰箱:因為甲之過失(參民法237)
(B)乙得請求甲交付約定之價金(同上)
(C)丙得向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參民法487-1I)
(D)甲就電冰箱全毀之損害,不得請求丁戊連帶負賠償責任:因事故發生時,冰箱所有權人為乙。(參民法188I、184I、255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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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92
第 487-1 條
受僱人(丙)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乙)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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