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特定比例計算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該比例為 10%,適用下 列何者?
(A)國際運輸業務
(B)承包營建工程業務
(C)提供技術服務業務
(D)出租機器設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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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 B(29), C(35), D(12), E(0) #3349679

詳解 (共 3 筆)

#6255950
10%: 國際運輸業務 15%: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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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107
所得稅法 第 25 條 總機構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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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299

國際運輸業務:我國境內營業收入*10%=所得額
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我國境內營業收入*15%=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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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5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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