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法院為判決時,如不另作判決書,下列何者,非屬法院於宣示判決時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之事項?
(A)判決主文
(B)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C)當事人姓名
(D)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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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9), C(10), D(129), E(0) #356464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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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題技巧 抓關鍵字: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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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476
第 434 條
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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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之內容:
第 226 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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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01
民事訴訟法§434簡易程序判決書之記載
1.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2.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3.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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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姓名一定要記載。就剩上訴期間沒被提到了,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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