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非公用財產之國有土地辦理撥用,以下何者為非?
(A)須為公務或公共所需,方得申請撥用
(B)申請撥用機關應擬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請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
(C)其後送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D)最後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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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8), C(221), D(62), E(0) #102281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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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A)。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B),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D)

(C)其後送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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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 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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