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而非無效之行政處分,不得因何種原因而補正:
(A)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B)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C)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已於事後代為提出者
(D)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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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952), C(6139), D(846), E(1) #570279

詳解 (共 5 筆)

#821435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C)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D)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A)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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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279
真的要背熟,感覺每條都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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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046
自己編的口訣 跟大家分享補正 找 經理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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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350
須申請、記理由、應陳述、參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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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851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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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30420
未解鎖
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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