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查之行政處分?
(A)高等法院否准律師登錄之申請
(B)立法機關首長對所屬職員之免職處分
(C)對於外國派遣之使節予以拒絕
(D)監察院對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公務員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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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 B(304), C(2523), D(249), E(0) #1533170
統計: A(436), B(304), C(2523), D(249), E(0) #1533170
詳解 (共 7 筆)
#2135895
C為不受法院管轄之高權行為(統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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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837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有關外交行為<(C)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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