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合意終止收養時,原則上得單獨為之
(B)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C)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一 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法院得依養父母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D)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 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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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6), C(114), D(247), E(0) #1528515
統計: A(19), B(86), C(114), D(247), E(0) #1528515
詳解 (共 4 筆)
#6110498
B: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伴得單獨終止收養
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應
1.書面
2.法院認可
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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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868
(A)合意終止收養時,原則上得單獨為之 ➡️ 共同為之
(B)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民法§1080 Ⅶ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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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一 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法院得依養父母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二年
⭐️民法§1081 Ⅰ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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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 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民法§1083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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