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言論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
(B)言論自由如以法律加以限制者,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C)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之政治上言論內容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相符
(D)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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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00), C(6076), D(743), E(0) #223185

詳解 (共 5 筆)

#202873
(C)釋字第 644 號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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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11
C.得"主張"     只是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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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773
解釋爭點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編輯]資料來源


[編輯]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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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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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91
C:意旨不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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