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關於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加害,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B)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若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C)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使人交付財物為已足,此交付之財物,並不包含不受法律保護之賭債
(D)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物,不包括贓物及違禁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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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9), B(427), C(174), D(144), E(0) #267754

詳解 (共 9 筆)

#3571761

(B)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若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論強盜罪

 

(C)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使人交付財物為已足,此交付之財物,並不包含(包含)不受法律保護之賭債。

 

(D)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物,不包括(包括)贓物及違禁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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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38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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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322
這種學說實務上有爭論的該怎麼選?52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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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188
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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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517
B應以強盜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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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733

5e91ca88456d9.jpg#s-68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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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444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710 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89年度台上字第6197號判決意旨同此。亦即,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為加害之通知及行為人將加害之旨通知第三人,並明示其轉知被害人,固屬之,然若行為人將加害之旨告知第三人,卻未表達由第三人轉知被害人之意,自難謂與刑法第305條之要件相合


應該是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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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981

cd 都改為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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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799
刑法條文 保護法益 構成要件 客觀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
恐嚇公眾罪§151 公眾安全之社會法益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識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不特定人。 恐嚇故意
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個人之自由法益 以加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以加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特定人 恐嚇故意
恐嚇取財罪§346 I 個人之財產法益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恐嚇 恐嚇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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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6873
未解鎖
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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