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之法律性質為何?
(A)法律
(B)行政規則
(C)法規命令
(D)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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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433), C(1662), D(95), E(0) #45296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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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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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930

法規命令---法律授權----對外--抽象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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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779

(A)法律(X)
(B)行政規則(X)
(C)法規命令(O)
(D)職權命令(X)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 2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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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規細辦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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