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刑法第 149 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 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規定具有下列 何種性質? 
(A)身分犯 
(B)集團犯 
(C)常習犯 
(D)機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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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844), C(73), D(79), E(0) #1545820

詳解 (共 4 筆)

#1861432

純正不作為:要法條明定是以不作為方式成立構成要件

不純正不作為是要具有保證人地位,違反社會所期待之作為義務才成立犯罪


身分犯是要有特定身分才能成立犯罪前提(例如公務員瀆職罪章)


公然聚眾是純正不作為(要你解散你不解散,不解散就是不作為),


但是公然聚眾沒有說一定要具有什麼身分的人才成立犯罪,所以自然不是身分犯


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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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0861

《集團犯》
.集團犯就是結成集團而實行的一種犯罪,係需要指向同一目標的多眾人的共同行為。
.犯罪之成立非有相同目的之多數人加入不可者或需要向同一目標之多眾人的共同行為,在刑法上多以「聚眾」表示。
.刑法第149 條規定「公然聚眾」。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5/11/blog-post_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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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161
謝謝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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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757
149不是也是純正不作為犯人嗎?為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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