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符合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要求?
(A)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者
(B)製造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五十倍者
(C)製造或處理低閃火點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者
(D)製造硝酸鹽類場所且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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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3), C(159), D(65), E(0) #1019785

詳解 (共 2 筆)

#1401509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
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 
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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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498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
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
(三)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
二、室內儲存場所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三、室外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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