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何者錯誤?
(A)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
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B)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
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C)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D)原因法律行為之無效或經撤銷導致其物權行為之當然無效或撤銷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以買賣A屋為例。有移轉A屋所有權之物權行...
未解鎖
(D) 其物權行為未必無效或撤銷如: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