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訴訟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B)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無須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C)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該會晤處所送達
(D)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的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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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7039), C(286), D(467), E(0) #682469
統計: A(267), B(7039), C(286), D(467), E(0) #682469
詳解 (共 10 筆)
#956611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法定代理人
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
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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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191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126 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第 127 條
Ⅰ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Ⅱ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
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第 136 條
Ⅰ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Ⅱ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
Ⅲ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Ⅳ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第 134 條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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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564
31 關於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於在監獄之人,應囑託監獄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C)應受送達人所在地不明者,即得為公示送達
(D)送達文書,應由郵政機關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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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27
不是。 兩回事
送達代收人 | |
法院為了將應交付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的文書交付於應交付之人,必須透過送達的程序始畢其功。而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就應向法院陳明以在法院所在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以便完成法院的送達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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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23
訴訟能力 |
訴訟能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是:「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簡單的說是指可以上法庭打官司的能力,在法律上規定原則上必須要年滿20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但是除非是人事訴訟,或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未成年人才可以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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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621
小孩子的訴訟文件,一定要父母都知情,只有一方知情,容易產生家庭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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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91
民訴§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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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33
送達代收人就是代替你收東西的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這我不確定。我猜假如法院在台北你說你在台北沒有辦法收到文件然後跟法官陳明台南才有人可以代收法院可能會轉給台南的法院發文件這時台南的法院跟台北的法院的效力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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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31
所謂訴訟能力,指能獨立為訴訟行為的能力。凡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者,即有訴訟能力。例如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人之父母,法人之董事或董事長,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等代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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