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監察院不得對下列何者提出彈劾案?
(A)行政院院長
(B)直轄市市長
(C)法官
(D)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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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7), C(135), D(621), E(0) #403219
統計: A(80), B(17), C(135), D(621), E(0) #403219
詳解 (共 5 筆)
#1462061
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職權,何者錯誤?
(A)可彈劾法官 (B)可彈劾考試委員 (C)不可彈劾立法委員 (D)不可彈劾監察委員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四等 #3911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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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行使的對象 |
行政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軍人 民選之行政首長 |
歷屆試題參考 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 司法院院長法官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人員 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人員 現役軍人軍官 高雄市市長 臺中市市長 縣市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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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彈劾的對象 |
總統、副總統-由立委彈劾罷免 民意代表-由選民罷免 |
總統 副總統 各級民意代表 立法委員 臺北市市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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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02
釋字14號
查憲法與本問題有關之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係由憲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而來。第一百零二條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第一百零三條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第一百零四條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在制憲會議中,若干代表認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應包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在內。曾經提出修正案數起,主張將第一百零二條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改為各院及其各部會人員,包括立法院、監察院人員在內,並將第一百零四條有關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條文刪去。討論結果,對此毫無疑義之修正文均未通過,即所以表示立監委員係屬除外。若謂同時,復以中央公務人員字樣可藉解釋之途徑,使立監委員包括在內,殊難自圓其說。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至立監兩院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自應屬監察權行使範圍。故憲法除規定行政、司法、考試三院外,復於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另有中央公務人員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為民意代表,其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更不待言。憲法草案及各修正案,對於國大代表均無可以彈劾之擬議,與立、監委員包括在內之各修正案不予採納者,實為制憲時一貫之意思。
自治人員之屬於議事機關者,如省縣議會議員,亦為民意代表,依上述理由,自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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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66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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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83
WHY?? B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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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78
請問B為什麼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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