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言詞辯論,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序之遵守,專以法院錄影證之
(B)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法院應命分別辯論並應分別下判決,否則即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C)法院為確定訴訟關係,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否則得拘提並處以罰鍰
(D)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隱私時,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公開審判
統計: A(57), B(69), C(165), D(2215), E(0) #1668675
詳解 (共 8 筆)
(B)選項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法院應命分別辯論並應分別下判決,否則即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X)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並應分別下判決 (O)
摘自民訴第 204 條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C)法院為確定訴訟關係,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否則得拘提並處以罰鍰
法規名稱: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五七、(本人到場)
當事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法院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整理爭
點或因使訴訟便於終結起見,仍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而以其陳述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加以斟酌。
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不遵命到
場者,法院於判斷事實真偽時,得審酌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
陳述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民事訴訟法二0三、二二二、二六九)
C 民訴203條: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三、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於法院。
四、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法條219
(A)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補充:民訴367-1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
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
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補充: 家事 13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略)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303條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不保證對,請自行翻閱法條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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