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關於服從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B)公務人員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無須服從
(C)公務人員認為命令違法時,得請求該管長官以書面署名  
(D)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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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7836), C(1106), D(865), E(0) #570305

詳解 (共 10 筆)

#819746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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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680

違法→報告→書面→服從→長官負責

     →不書面=撤回命令

 

違反刑事法律→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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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392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
(共 1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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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411

既然要改就改正確一點

書面署名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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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484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關於其應採取行 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應負報告之義務 
(B)
如長官口頭告知該命令並未違法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C)
如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D)
該管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如該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1 年 - 原民四等-行政法#9288

答案:B

相對服從義務(公保17)

合法-->服從義務

違法1.原則-->報告義務-->請長官書面下逹

                   (1)長官書面下逹-->長官負責  (2)長官拒絕-->視為撤回 

     2.例外:刑事-->無服從義務    

如僅屬行政責任,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陳述意見說)。

若涉及刑事責任,應適用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相對服從說)。 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 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此所稱 「命令」係指職務命令。 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 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顯採相對服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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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471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範:

服從對象: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務義務,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

報告義務:公務人員認為該命令違法者,應負報告之義務。

後續處理: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法律效果:以書面下達之命令,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由該長官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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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333
這條有修法哦!請把C改成"書面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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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436
原本題目:1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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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194
(B) 公務人員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
(共 2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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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799

答案應該是C

B何錯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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