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當然停職
(B)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停職
(C)主管機關認所屬公務員違失情節重大,在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庭審理前,得依職權停止其職務
(D)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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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04), C(267), D(103), E(0) #3704023
統計: A(73), B(104), C(267), D(103), E(0) #3704023
詳解 (共 6 筆)
#7256964
15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當然停職✅
→第4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B)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停職✅
→第 5 條第一項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C) 主管機關認所屬公務員違失情節重大,
→第 5 條第三項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D) 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第 5 條第二項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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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808
| 第 5 條 |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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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147
(C) 主管機關認所屬公務員違失情節重大,在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庭 [ ❌審理前 ],得依職權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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