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不包含下列何者?
(A)選擇其居住處所之自由
(B)後備軍人不向國家申報其居住處所遷移之自由
(C)依個人意願旅行及移居各地之權利
(D)於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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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6770), C(276), D(785), E(0) #2938722
統計: A(46), B(6770), C(276), D(785), E(0) #2938722
詳解 (共 10 筆)
#5536326
釋字 517: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
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
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
無違背。
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
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
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
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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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459
J739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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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106
解釋字號
釋字第454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7年05月22日
解釋爭點
國人入境停留居留及戶籍登記要點之否准、撤銷、離境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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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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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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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規定: 文章強調人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但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兵役制度的實施方式,這需要由立法機關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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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規定: 文章解釋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內容,即對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者處以刑事罰,旨在確保國防兵員召集的有效實現和後備軍人召集制度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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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令無法送達的情況: 文章介紹了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後備軍人犯妨害兵役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根據召集種類分別依法定刑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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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的合理性: 釋字第517號解釋認為刑事制裁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權限,並考量了違反申報義務對國家安全和後備軍人制度的影響,因此對後備軍人實行刑事制裁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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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與憲法保障的關係: 解釋指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相關規定並未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並提到前述的釋字第4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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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相關法條及原文 情境舉例 原則與規定 兵役義務 憲法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所明定。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維護國家安全,但兵役實施方式需要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 後備軍人義務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需申報,未申報者處刑事罰。 後備軍人需依規定向相關機關申報居住處所遷移,以確保召集令有效送達。未申報者將受刑事罰。 制裁手段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 造成召集令無法送達,以避免召集為目的。 後備軍人造成召集令無法送達,意圖避免召集者,根據召集的重要性,將分別依法規定刑度處罰,以確保兵員召集的有效實現。 居住遷徙自由 憲法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但後備軍人需申報居住遷徙。 後備軍人需申報居住遷徙,但該規定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自由,不違背憲法第十條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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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325
後備軍人需要報備所在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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