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最高限額等相關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已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B)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畝為限
(C)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政府得予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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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2), C(246), D(17), E(0) #1209503
統計: A(43), B(22), C(246), D(17), E(0) #1209503
詳解 (共 1 筆)
#1287217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
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
扣除。
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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