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得處以「保安處置」之對象?
(A) 瘖啞之違序行為人
(B) 未滿十八歲之違序行為人
(C) 精神耗弱之違序行為人
(D) 滿七十歲以上之違序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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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96), C(175), D(1567), E(0) #654621

詳解 (共 5 筆)

#931207
滿七十歲以上之違序行為人,得減輕處罰。無保安處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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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840
太老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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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533
老人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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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7490
第 9 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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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85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保安處置:法定代理人管教)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瘖啞人    (保安處置: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II.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保安處置:法定代理人管教,少年、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III.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保安處置: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保安處置:管教、監護、治療

 

 

 

得處以「保安處置」:

 

 

1.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法定代理人管教

     B

2. 精神耗弱,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C

3. 瘖啞人,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A

4. 未滿14歲,法定代理人管教

     B

5. 心神喪失,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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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9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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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3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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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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