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得處以「保安處置」之對象?
(A) 瘖啞之違序行為人
(B) 未滿十八歲之違序行為人
(C) 精神耗弱之違序行為人
(D) 滿七十歲以上之違序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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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96), C(175), D(1567), E(0) #654621
統計: A(308), B(196), C(175), D(1567), E(0) #654621
詳解 (共 5 筆)
#931207
滿七十歲以上之違序行為人,得減輕處罰。無保安處置規定。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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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533
老人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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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85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保安處置:法定代理人管教)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瘖啞人。 (保安處置: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II.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保安處置:法定代理人管教,少年、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III.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保安處置: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保安處置:管教、監護、治療
得處以「保安處置」:
1.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法定代理人管教
B
2. 精神耗弱,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C
3. 瘖啞人,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A
4. 未滿14歲,法定代理人管教
B
5. 心神喪失,監護人監護、療養處所治療、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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