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而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應交由下列何者審理之?
(A)行政法院
(B)憲法法庭
(C)大法官會議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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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7696), C(702), D(35), E(1) #171329
統計: A(103), B(7696), C(702), D(35), E(1) #171329
詳解 (共 2 筆)
#624341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四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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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9400
新制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將審理程序更加接近法院審理一般案件時的訴訟程序,且審理結果不再是解釋,而是裁判,全面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且大法官可針對個案進行具體違憲審查,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侵害。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將審理程序更加接近法院審理一般案件時的訴訟程序,且審理結果不再是解釋,而是裁判,全面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且大法官可針對個案進行具體違憲審查,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侵害。
大法官會議已經被憲法法庭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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