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諸多權利。以下何者不屬於教師的權利?
(A)參加教師組織
(B)參加在職進修活動
(C)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D)提供學校教學之興革意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 B(29), C(320), D(72), E(0) #3057861
統計: A(69), B(29), C(320), D(72), E(0) #3057861
詳解 (共 2 筆)
#5712249
「教師法」第五章 第31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D)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B)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A)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C)選項為「教師法」第五章 第32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參考資料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