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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 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B)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共有人不得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受讓人
(C)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D)甲、乙、丙、丁將 A 地出賣給戊時,因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故己不得主張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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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ght5349 國三下 (2017/06/08)
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14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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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acky 高二上 (2021/09/20)

共有土地依法出賣時,其自始之承買人並不限於須為全體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得為共有人之一。共有人依法出賣共有土地之全部時,為保護他共有人之權益,仍以修法明定賦予其優先購買之權利為宜。

3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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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來勝不動產

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14號裁判、學者陳立夫先生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內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若干問題之探討」之見解,及本部99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278號、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釋,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時,受讓人或用益物權人並無資格之限制,但不得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言下之意,就是得為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

34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