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依法出賣時,其自始之承買人並不限於須為全體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得為共有人之一。共有人依法出賣共有土地之全部時,為保護他共有人之權益,仍以修法明定賦予其優先購買之權利為宜。
資料來源:來勝不動產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14號裁判、學者陳立夫先生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內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若干問題之探討」之見解,及本部99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278號、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釋,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時,受讓人或用益物權人並無資格之限制,但不得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言下之意,就是得為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
34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