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行政執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B)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C)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D)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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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256), C(147), D(184), E(0) #2938698
統計: A(119), B(3256), C(147), D(184), E(0) #2938698
詳解 (共 9 筆)
#6126679
(B)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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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12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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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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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336
(B) 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分署的上級主管機關為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分署的上級主管機關為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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