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為不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書面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
(B)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未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未以證書方式作成
(D)行政處分之作成應有其他機關參與,該其他機關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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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02), C(6132), D(297), E(0) #981879

詳解 (共 5 筆)

#1215289
程序法114條,得補正的情形
申請,理由,陳述,參與,作成.共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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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688

行政程序法114條 補正
分享一下口訣:陳立委生氣

陳:述意見

立:記明

委:員會

生:須經

氣:他機關

再搭配行政程序法 101條 筆誤可以補正!!!

補正題型見一題殺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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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522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A)選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B)選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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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873
C選項

行程法第111條
第2款:應由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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