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為不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書面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
(B)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未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未以證書方式作成
(D)行政處分之作成應有其他機關參與,該其他機關未參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 B(202), C(6132), D(297), E(0) #981879
統計: A(166), B(202), C(6132), D(297), E(0) #981879
詳解 (共 5 筆)
#1215289
程序法114條,得補正的情形
申請,理由,陳述,參與,作成.共五點
58
1
#3149688
行政程序法114條 補正
分享一下口訣:陳立委生氣
陳:陳述意見
立:記明理由
委:委員會
生:須經申請
氣:其他機關
再搭配行政程序法 101條 筆誤可以補正!!!
補正題型見一題殺一題
54
0
#1214522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A)選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B)選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D)選項
29
1
#1232873
C選項
行程法第111條
第2款:應由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效
行程法第111條
第2款:應由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效
2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