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有關性交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2 項收容、習藝規定,業已刪除
(B)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款規定,從事性交易行為,原則上交易雙方均予處罰,但符合自治條例規定之區域及管理者,例外免罰
(C)性交易原有處罰 3 日以下拘留規定,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為專處罰鍰新臺幣 3 萬元以下
(D)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各地方政府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不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統計: A(82), B(170), C(443), D(2746), E(0) #641519
詳解 (共 5 筆)

(A)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2 項收容、習藝規定,業已刪除
正確
(B)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款規定,從事性交易行為,原則上交易雙方均予處罰,但符合自治條例規定之區域及管理者,例外免罰
正確
(C)性交易原有處罰 3 日以下拘留規定,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為專處罰鍰新臺幣 3 萬元以下
正確
(D)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各地方政府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不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不正確
得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C)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成立性交易專區)
(A)
(B) 從事性交易行為,原則上交易 (娼嫖) 雙方均予處罰,但符合自治條例規定之區域及管理者,例外免罰。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1-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1 條
I.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II.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2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231條、第231-1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96-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至第27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7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285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III. 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D)
IV. 依前2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231條之規定。
V.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80條、本條第1項及第2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