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構成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A)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者
(B)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C)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D)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之要件者
統計: A(3522), B(351), C(377), D(1033), E(0) #242611
詳解 (共 10 筆)
| 第 142 條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
很細的題目@@~
A 錯在只少了「締結雙方所明知者」這一句話
關於行政契約之無效,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B)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則無效
(D)行政契約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當事人仍締結者,無效
行程法112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行程法158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行程法行程法我目的者,全部無效。
行程法143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民法第 111 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法律行為」較嚴,小部無效就全完了。 「行政契約」也嚴,一部無效就全完了。 「行政處分」更嚴,某部無效,其它還是可以對你生效,就是要罰你。 「法規命令」同上。
(法律、契約,全勝全敗);(處分你、命令你,不全亦可)。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關於本條之解釋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本條之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B)本條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C)雙務契約之履行,均應有本條之適用,方能貫徹立法意旨
(D)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代理無適用餘地
103 年 - 103年高考三級法制行政法 #17386答案:C
行程140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其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惟行政契約大部分屬雙務契約,行政法律關係原則上常見多面法律關係而非單純雙面法律關係,則任何雙務契約之履行,倘解為均須相關第三人書面之同意,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故該條之適用範圍應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2.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2個條件皆須符合)
3.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136條之規定者
4.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137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