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具有防焰性能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毯:餘焰時間在 30 秒以下;碳化距離在 20 公分以下
(B)纖維製品: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 10 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 15 秒以下
(C)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 30 公分以下
(D)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 10 秒以下;餘燃時間在 30 秒以下;碳化面積在 50 平方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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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2), C(110), D(229), E(0) #3250506
統計: A(78), B(72), C(110), D(229), E(0) #3250506
詳解 (共 5 筆)
#6359965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火時間:指自火源點火接觸試體時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餘焰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試體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餘燃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至試體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碳化面積: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碳化距離: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接焰次數:指試體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所需接觸火源次數。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火時間:指自火源點火接觸試體時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餘焰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試體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餘燃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至試體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碳化面積: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碳化距離: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接焰次數:指試體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所需接觸火源次數。
第 11 條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方公分以下。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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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060
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第 11 條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
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選項(A)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選項(B)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
方公分以下。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
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選項(C)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
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選項(D)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
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第 11 條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
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選項(A)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選項(B)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
方公分以下。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
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選項(C)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
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選項(D)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
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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