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得援引習慣,下列何者非屬前述習慣之要件?
(A)須社會上有反覆的慣行
(B)社會上成員對該習慣有法的確信
(C)習慣之內容須為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
(D)習慣不違背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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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319), C(9945), D(212), E(0) #1624928
統計: A(389), B(319), C(9945), D(212), E(0) #1624928
詳解 (共 8 筆)
#2854403
習慣法成為法律的淵源,國內通說認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社會上一般人就同一事項長時期地反覆為同一行為(即該習慣必須確實存在,此為習慣的外部要素,客觀要件)。
2.必須一般人對此習慣具有法的確信(稱為習慣的內部要素,主觀要件)。
3.必須是法所未規定的事項。例如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可知習慣僅就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具有補充效力。
4.必須該習慣不違背公序良俗。習慣具有法的效力,是由於國家所承認,而社會習慣善惡不一,國家本於社會公益,自須則善去惡,例如我國民法第二條規定:「民是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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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512
C的話,那就直接是"法律"了啊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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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764
援用習慣要件:反覆確信不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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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68
這麼說援引習慣是用判例作裁判?
C就是單純用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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