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自 100 年度起所得稅法第43 之2 條反避稅條款規定,對營利事業利息支出有何限制?
(A)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B)對關係人流動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C)對關係人長期負債占業主權益不限定比率,其利息支出無限額,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D)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全部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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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69), C(3), D(34), E(0) #523283
統計: A(453), B(69), C(3), D(34), E(0) #523283
詳解 (共 1 筆)
#764064
第 43-2 條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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