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訴訟上和解成立,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如何救濟?
(A)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B)向原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C)請求原法院繼續審判
(D)提起上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324), C(2203), D(66), E(0) #139322
統計: A(77), B(324), C(2203), D(66), E(0) #139322
詳解 (共 4 筆)
#186003
第三百八十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第四百九十九條(再審管轄法院)
|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
38
0
#185998
第四百十六條(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
|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 |
13
0
#876725
3
0
#899441
和解成立不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確定判決不是應該要以再審或第三人撤銷訴訟來改變嗎?為什麼是請求繼續審判呢?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