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
(B)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C)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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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46), C(223), D(1934), E(0) #371881
統計: A(204), B(146), C(223), D(1934), E(0) #371881
詳解 (共 10 筆)
#549889
| 第 376-1 條 |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 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 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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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216
(A)民事訴訟法369條
(B)民事訴訟法372條
(C)民事訴訟法376條
(B)民事訴訟法372條
(C)民事訴訟法3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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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32
民訴第369條(管轄法院)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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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279
(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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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304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第 376 條
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
第 376-1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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