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某國立大學助理教授,因任職屆滿 8 年未升等而不予續聘。關於教師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再申訴及提起行政 訴訟
(B)學校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得提起再申訴
(C)教師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D)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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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13), C(475), D(2490), E(0) #3017544

詳解 (共 10 筆)

#5675529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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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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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722

111年憲判字第11號理由書
是各大學依據具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別。

公立大學對教師所為非基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措施,而引發之聘約上爭議,倘申訴決定未維持大學之措施,公立大學因而提起再申訴,又不服再申訴決定者,本於其與教師同為學術自由之權利主體地位,並享有大學自治權,於以中央主管機關名義所為之再申訴決定,侵害公立大學之自治權時,大學自得對該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之不續聘措施,其性質係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契約上意思表示,而公立大學就未維持其對教師所為不續聘措施之申訴決定,依法得提起再申訴,係因再申訴乃於大學自治之內部機制無法解決其內部爭議,始由中央主管機關裁決雙方爭議之特別紛爭解決機制。是為解決不續聘措施爭議之再申訴決定,如公立大學認侵害大學聘任教師之自治權時,自得對中央主管機關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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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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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171
教師救濟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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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主文:最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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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足以改變其身分關係,故可提起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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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899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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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890
釋字#736教師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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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75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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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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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3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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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1號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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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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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答案:D 為什麼 D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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