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以其學歷不合規定.
未准其登記參選。甲不服得提起下列何項訴訟,循求救濟?
(A) 確認違法訴訟
(B)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訴訟
(C) 課以義務訴訟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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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418), C(1932), D(2783), E(0) #281707
統計: A(342), B(418), C(1932), D(2783), E(0) #281707
詳解 (共 10 筆)
#268394
此題是歷史業障...,當時行訟法於民國89/07/01實行,而釋字546號的大法官未注意到拒絕申請之訴的存在,故作出撤銷訴訟的解法,學者認為應為課于義務訴訟才對,可以下題比較,故此題只能用背的,不能以學理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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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為B
A 畢業於波蘭某大學醫學系,向考選部提出報考 99 年第 2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 師考試分試第 2 試之申請,考選部以報考人必須繳驗經評鑑合格,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所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考為由,通知 A 補正,並拒絕 A 應試。試問 A 應提起何種 訴訟類型才能保護其應考權利?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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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77
行政訴訟法§5課予義務之訴,是對於行政機關應作為不作為不服。而這裡是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學歷不合規定所作的行政處分,
故為撒銷訴訟;且立委選舉並沒有學歷的限制,因此這是違法的行政處分,為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 。
故為撒銷訴訟;且立委選舉並沒有學歷的限制,因此這是違法的行政處分,為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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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997
最佳解有問題吧= =
課與義務訴訟又不是只包含對於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不服
還包括拒絕申請勒
拒絕本身就屬於一個行政處分了
判斷訴願類型最主要是要哪哪一個對於才會有真正實益
這題只打撤銷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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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44
重點在於 以其學歷不合規定. 未准其登記參選==> 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所以要撤銷
而不是 課予義務訴訟(無行政處分 要求機關做成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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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98
X清大師上課就會這樣比喻::你對處分不喜歡喔!無尬意喔!...那就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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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72
立法委員選舉沒有學歷限制.....原來「梗」在這裡....XD
看來三等考試真的不是普考(普通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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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95
學歷不合規定. 未准其登記參選-->這是一張VA(違法VA)!
行政訴訟法§5課予義務之訴,是對於行政機關應作為不作為不服。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學歷不合規定所作的行政處分,為撒銷訴訟;由於立委選舉並沒有學歷的限制,故這是一張違法的VA,應使用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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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432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46號解釋,在選舉前應以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拒絕申請之訴』,若選舉已過,法院應用行訴第125條,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轉換行訴第6條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行訴第7條)。 請問為何這題不適用此釋字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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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23
原來是陷阱題,我選確認違法訴訟
因為選舉登記已過,我以為是無回復可能之行政處分,但依大法官解釋有反覆實行性質因此具有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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