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經行政執行分署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 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要件之一?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C)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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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38), C(16), D(21), E(0) #336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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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4610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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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00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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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8620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第三項   (裁定拘提要件)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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