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民法親屬編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B)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法院抽籤決定之
(C)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D)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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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1611), C(295), D(90), E(0) #452968

詳解 (共 5 筆)

#722170
B  由戶政機關  抽籤     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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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0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9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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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7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

 

按總統 965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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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932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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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710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法院抽籤決定之 ........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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