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下列何者情形,得申請報准延長綜合所得稅申 報期限?
(A)年度中廢止境內住所或居所離境,不能依限申報納稅者
(B)有 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
(C)年度中死亡,但遺有配偶為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
(D)年度中死亡,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代為結算申報者。[所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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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0), C(19), D(85), E(0) #303492

詳解 (共 2 筆)

#2727679
所得稅法第72條第1項 第七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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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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