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人民通過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經訓練及格,由行政機關任命其為公務人員,並經人民同意任職之行為,屬
於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命令
(B)行政契約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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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1515), C(9003), D(36), E(0) #610669
統計: A(287), B(1515), C(9003), D(36), E(0) #610669
詳解 (共 10 筆)
#981102
此題測驗「形成處分」之概念。
行政處分的分類中如依內容作為區分標準的話可分為:「下命處分」及「形成處分」
「下命處分」:係指命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處分。納稅、徵兵及警察機關為維護秩序支各種處分均屬之。唯有「下命處分」有強制執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形成處分」:指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者而言。給予特許、對公務員之任命或免職、核准歸化、核准專利以及關於物的一般處分,皆屬於形成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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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842
人事任命是行政處分,雙方簽的是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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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176
依題意知,學理通說認為此為須經當事人同意之行政處分,亦屬形成處分。
形成處分指行政處分之內容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者而言,故給予特許、撤銷特許,對公務員之任命或免職、核准歸化、准許專利以及關於物的一般處分等,皆屬形成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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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174
須當事人同意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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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443
釋字第七一七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茂榮:公務人員之任用關係,透過任命狀之交付,並經受任命者同意而發生。具有要約與承諾之契約
締結上的構造。陳計男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30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認為:「自願服役軍人,
其與國家間就其服役之關係,依一般學者通說均認係屬公法上之契約關係。」並在註一引證「林
紀東先生著行政法(八十三年版,三民書局)第三五六頁、涂懷瑩先生著行政法原理(七十九
年版,五南書局)第六一二頁、張家洋先生著行政法(八十二年版,三民書局)第六四三頁、
林錫堯先生著行政法要義(八十三年版,法務通訊雜誌社)第二五三頁。最高法院六十一年臺
上字第一六七二號判例。」支持其見解。惟不同看法認為,該任命狀之交付為行政處分之通知,
而其同意則為協力行為。從而將公務人員之任命定性為需要同意之行政處分或需要協力之行政處分。吳庚亦認為「公務員任用在性質上係行政處分之一種,以相對人之受領為
生效要件。昔日學說有主張其為公法契約者,目前已不被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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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501
我之前想錯了...想說認命公務員幹嘛要其他人民的同意= =
是要當事人同意啦!所以就是10F大大說的需要協力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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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30
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之法律關係、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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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701
行政處分之內容區分標準:
下命處分:指命相對人作為、不作為的處分。有強制執行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納稅、徵兵、秩序)
形成處分:
許可<解除禁止>→ 基於法律特別規定,對特併活動或計畫之許可。(建築執照、駕駛執照)
認可 → 機關對人名的意思表示加以補充或認同。(人民組織章程的認可)
特許 → 獲得公法上權利者為特許。(銀行業、保險業、電信事業)
免除 → 機關將人民原本法定義務解除。(免役)
確認處分:對已發生的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及對他人地位貨物之性質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土地&耕地租約登記、商標專用權的範圍評定、戶籍登記、自耕能力證明、地價或改良物補償之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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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296
有要經人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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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627
例如具有代表性的:讀軍校 讀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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