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實務見解,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是否仍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A)不需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B)仍需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C)不得於行政訴訟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D)國家賠償訴訟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提起
統計: A(3319), B(2198), C(398), D(321), E(0) #1482642
詳解 (共 10 筆)
依目前國家賠償採雙軌制規定(民、行訴二選一,選了就走到底),依題意知,已經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便不得再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故本題應選(A)不需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
一.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外,
二.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
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請求。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程序為之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七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
| 裁判字號: | 93 年判字第 494 號 | |
| 裁判日期: |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 |
| 要 旨: |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 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 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 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 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 訟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 7 條規定合併請 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 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 |
被害人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合併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無須踐行國賠法第10條所規定之書面請求程序。
其理由有二:
第一,其認為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兩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且行政訴訟法第7條亦未規定依該條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踐行「書面請求程序」;
第二,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過訴願、異議或復查等程序。既然行政機關認其處分並無違誤,當事人對之以書面提出國賠請求,必然遭拒絕,因而顯無實益。
這題我用觀念解題,若有誤還盼高手指正
觀念1刪CD:國賠能附帶請求的
觀念2刪B:會設前置主義,是希望很多紛爭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要動不動就動用到司法機關,每天國家發生的大小紛爭無限,司法院全權處理會有處理不完的事務,相對會拖到現正處理的訴訟進度。而既然已動用到司法程序,那要不要先向原機關求償,就不這麼重要,想省事就合併請求吧。
國家賠償雙軌制
1.行政訴訟併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94號判例之裁判要旨:「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
2.
向機關書面協議國家賠償
書面協議不成->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