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試用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B)曠職繼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C)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D)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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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2), C(38), D(106), E(0) #3369215
統計: A(7), B(22), C(38), D(106), E(0) #336921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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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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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78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6項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白話:
因為首長核定之後還會送銓敘部審定,程序整個跑完之後才算處分確定,在這中間的時間先讓不及格的人停職,當確定執行時,再回溯到首長核定那天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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