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法領域中,行政行為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其所存在之「信賴」必須具有保護之價值。有關保護價值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以詐欺、脅迫手段獲得之利益,也有保護價值
(B)信賴非授益行政處分,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C)法規未曾預先保留廢止權力者,必然無保護之價值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無保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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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339), C(231), D(2832), E(0) #3225263
統計: A(152), B(339), C(231), D(2832), E(0) #3225263
詳解 (共 6 筆)
#6088389
行政程序法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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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9938
法規未曾預先保留廢止權力者,必然無保護之價值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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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是:如果制定法規時沒有預先規定「可以廢止」,那這個法規就沒有值得保護的價值。
→ 這與行政法的常識與體系不符。
一般而言,法規不需要「預先保留廢止權」也可以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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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命令本身都可以透過與制定程序相同或更高的程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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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在條文中特別「保留廢止權」。
因此,「沒有保留廢止權」通常不是問題,更不會導致「無保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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